【法條原文】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:【私分國有資產罪】國家機關、國有公司、企業、事業單位、人民團體,違反國家規定,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,數額較大的,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額巨大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【典型案例】
2014年至2019年,Y市某鎮原林業站站長吳某華伙同站內工作人員,通過虛開誤餐、電腦維修、打字復印、辦公用品等發票,虛列站內支出等手段在鎮政府和市林業局報賬,套取國有資產。每年年底,經吳某華與站內工作人員商議,套取的國有資產在扣除實際支出后,結余部分全部私分給站內職工。
經查,吳某華在擔任Y市某鎮林業站站長期間,私分國有資產人民幣11.84萬元(以下幣種相同),其中吳某華本人分得5.59萬元。因吳某華還涉嫌其他犯罪行為。2020年9月26日,Y市紀委監委給予吳某華開除黨籍、開除公職處分,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。
2021年5月11日,Y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認定吳某華犯貪污罪、私分國有資產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。
【漫畫解讀】
【分析點評】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,國家機關、國有公司、企業、事業單位、人民團體,違反國家規定,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,數額較大的,是私分國有資產罪……吳某華作為Y市某鎮林業站站長,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,其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,數額較大。根據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《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(試行)》之規定,涉嫌私分國有資產,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,應予立案。因此,吳某華的行為構成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私分國有資產罪。
從本案的違紀違法事實來看,吳某華通過虛列支出報銷費用的方式套取國有資產,后予以私分。此案中暴露出相關單位財務審核和管理制度的漏洞,基層財務人員只憑領導簽字,而不對支出項目嚴格審核就將相關費用予以核銷,使得財務管理制度失去了最后一道屏障,讓腐敗分子有機可趁。吳某華正是利用這種漏洞,一而再再而三地虛列支出,致使套取的國有資產數額越來越大。想要徹底防范私分國有資產的行為,要針對國有資產管理的漏洞入手,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使用制度,既要讓國有資產“顆粒歸倉”,也要讓國有資產使用“全程在線”,更要讓國有資產發揮最大效能。同時,加強紀檢監察機關和財稅、審計部門聯動,加強監管,形成工作合力,對侵犯國有資產的犯罪分子一律從快從重從嚴查處,徹底斬斷私分國有資產的黑手。